滿清據台後統治二百一十三年,其稅賦是繼承自荷蘭、東寧王朝(鄭氏王朝)有地賦(錢糧)、丁賦(丁銀或地丁銀,另有番餉)及雜賦(雜餉)。尚有屯稅、隘稅等等,其課征的稅率比東寧王朝為重,既然滿清將台灣視為敵境,所以各項稅賦就是與中國本土不同,當然是採取重課為原則。
滿清統治下的田賦,沿明制之舊,以徵糧為主,將徵收現糧稱為「正供」,以後因糧價下跌,滿清官員改為納銀兩,稱為「折色」,而除正供之外,有各稱特捐性實的「附加」,又有經收官員入己的法定「耗羡」,此為假立名目課征。
耗羡 : 「銀與穀皆有耗,銀曰爐火之耗,穀曰鼠雀之耗,則典守出納者病,耗必有羨,從而徵之」。這名為「耗羡」實際上是貪官的手法,將貪污合理化的名辭。其他尚有更有各種巧立名目的浮收。除了正賦以外,其他各項稅都不固定,因為大都是進入私囊的,如此也不能公開,故資料較少。
田賦: 滿清據台之後,課征「上則田」每甲納穀八石八斗,表面上是比東寧王朝的官田十八石、營盤田十四石低,(鄭氏尚有極低的文武官田是三點六石),但是滿清的課稅是不供應陂、塘、堤、圳之修護、構築以及牛、種、農具的供給。荷據時期,全台土地全部都屬於公有,農民基本上是受雇來耕地所以凡陂、塘、堤、圳的建築和修護,以及耕牛、農具、糧種的供應,全由官方負擔,所以這種土地稱之為「王田」。東寧王朝是承繼荷蘭的方式,因而所有的土地墾主是需負責,陂、塘、堤、圳的建築和修護,並供給牛隻、農具、種子,官田的佃農對墾主祗繳租金,「上則田」每年每甲納穀是三石六斗。所以滿清的八石八斗是貴一倍多。
台灣的田賦比中國本土苛重,滿清官員自己也承認說:「台灣田賦異乎中土。」「現徵科則,計畝分算,數倍內地糧額,若非以多報少,正供不能完納。」
沈葆楨也說:「台地之地賦重甚於本土。」 又劉銘傳在其奏摺中說:「臣渡台以來,細訪民賦稅,較之內地,未見減輕,不勝驚愕。久之,察所由未,皆係細民包攬。」
一七三一年(雍正九年),福建總督劉世明曾經上奏請求將台灣的田賦比照同安縣的標準,上則田每甲每年徵九錢三分多銀子(因為台灣計甲,同安縣是以畝計)。這項奏摺是將在二年前所定下的田賦改徵現銀(名稱「折色」),每石穀折銀三錢六分,原文每甲納穀八斗的,即需繳現銀(折色)為三兩一錢六分八厘銀子。這就是三倍於劉世明之請。
田園為官所佔: 在各項滿清的文獻中有記錄是「各項田園以之歸民」,這種說法根本就是相反。施琅就擁有七千甲的田園,其下大小官員也都嚐到了土地的佔有,以致台灣土地的所有者有三層的關係。既墾的田園都歸滿清官方擁有或其官員的私有,滿清據台時期除了官方所征地賦之外,台灣本地人尚得被官方及其官員徵去大租和小租。
用量具向台民的剝削 : 一七九○年台灣知府楊廷理,以統一量制為名,無形中提高了賦課的數量,而再多一層的剝削了台灣本地人的穀米。台灣向來使用「道斗」,其斗量較少於中國本土的「滿斗」,即台灣的一斗等於中國的八升。於是滿清駐台官員台灣知府楊廷理以假公平的方法,將「滿一斗道八升」之中間,創造一個新的量具,此量具為九升,美其名為「公平斗」,然後依此新量具向台灣農民實施官方的所有的賦課,或大小租戶所征收的租穀,也就是說全台一律增加一成多的支出供給貪官。
將納穀制改為納銀制對其間的差額成為貪官的收入: 於一八四三年(道光二三年),分巡台灣兵備道熊一本及台灣知府,以整理財政為名。壓制了各地台灣本地人的多次反抗,強行把「本色」改為「改折」。就是把向來的穀納制改為納銀制,並公定以一石米穀改折六八銀二元、三元,而來征收所有的賦課。納穀制改為納銀制對其間的差額成為貪官的收入,滿清這樣罔視社會現實,自行定穀價低於市價的銀納制,換句話說即是稅率大幅上揚,台民又多一層剝奪。尤其在穀因此而日趨騰貴之下,官方重斂愈加厲害。因此在台灣演變為,以多報少以及設法漏稅。又在貪官獲得私利的情形下蔓延全臺,造成財政上的極度紊亂,這就是有名為「隱田」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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