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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舊瓶新酒:全民健保的僑外中生納保政策,為什麼不能這麼裝?

[民報時事專欄]

[2016-11-01 08:21:50]

 

劉曦宸 台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博士生 2016-10-30

日前貴報刊登葉明叡先生專文〈舊瓶新酒:全民健保的僑外中生納保政策〉,有些許想法回應葉先生文章。

首先,對於該文最後一段:「從幫助學生就學,或是吸引學生前來台灣就學的角度而言,或許可以從教育政策、產業政策、僑務政策下手,提供僑外中生其他補助,這個新增負擔可能產生的問題,不見得要從健保納保政策直接下手處理」此一結論,本人認為,讓僑外中生納我國全民健保,目的絕非在幫助學生就學,或是吸引學生來台就學,讓在居住於臺灣一長段時間的留學生們可以納入我國的健保,目的是在保障他們於臺灣方便就醫、能夠就醫的健康權。

世界衛生組織早在1978年的〈阿瑪阿塔宣言(Alma-Ata Declaration)〉中就提到:健康是一項基本人權!所以,健康照護的服務不應該過度地商品化,若健康照護服務成為在市場中完全自由競爭的商品,就會讓健康不平等的現象加遽;社會中較為弱勢的族群因買不起、買不到或取得不易等因素,而無法獲得或難以獲得健康照護服務,進而更加拉大健康差異。因此,現代化國家多以將基本的健康照護服務「去商品化」的方式在制訂健康政策,而我國的全民健保,也就是將醫療去商品化,減輕民眾於就醫上的經濟障礙,將民眾去階層化的一項公共政策。

由於健康是基本人權,所以每一個人都應該要有能夠去取得健康照護服務的權力;又因我國實施全民健保,將醫療當作公共財來保障民眾的就醫權、健康權,所以,我認為如果有人在台灣被排除在納保資格之外,就是一種不公平。問題在於:「有人」的範圍在哪?「民眾」是指什麼身份的人?

〈全民健康保險法〉在第8條及第9條規定了保險對象的身份,簡單說,被我國全民健保強制納保的有兩種人,其一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其二是沒有中華民國國籍但有居留證明文件的人。僑外陸生於臺灣唸書,居留時間理論上會在6個月以上,因此符合健保法第9條的規定,接下來的問題是,那他們要以哪一種方式投保呢?

之前吵得沸沸揚揚的問題就在我們政府到底需不需要為他們補助保費?如果政府依照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保險費負擔的規定(健保法第27條),補助留學生40%的保險費,國民的疑慮在於:政府出的錢是我的納稅錢,這些學生沒有繳稅給國家,為什麼可以接受國家補助保險費?留學生與其他在台居留的外籍人士最大的差異,恐怕就是他們還沒有貢獻生產力給這個國家,所以或許我們能接受外籍的工作人士以第一類被保險人等的身份投保,且國家依法補助部分的保費,卻對國家要補助留學生保費頗有微詞。

爰此,政府提出讓陸生100%自付保費是有人叫好的,問題在於:陸生要自付全額的保費,為什麼僑生、外生不用?

根據以上的一脈想法,我對葉先生文中的四點意見有以下的呼應:

1. 強制僑外中生納保,是現有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第22條);而所謂的「居留」是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第3條)。留學生理論上都是獲得居留許可,因此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為強制納保對象。

2. 被保險人如何負擔保費、是否公平,或許需要更精緻的討論

第一,我們現行的保費負擔方式「本來就不公平」。六類十五目的被保險人,負擔比例的組合就高達9種方式,同為需要全額自付保險費用的還有第一類的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要在健保底下談保費的公平,或許要等到第三代、第四代的健保了?

第二、我認為本國籍的保險對象不能與外國籍的保險對象相比,因為〈全民健康保險法〉開宗明義就說:「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也就是說,我國的國民是全民健保當然的保險對象,國家本來就應當照顧國民;在台應聘或受僱的外籍人士,是依據國際慣例納入保險對象中,以我的淺見,我們是將全民健保的納保對象擴大到居住在臺灣這塊土地上的人,故而外籍學生的納保立基點與本國人本屬不同,不能因此斷論不公平。

第三、但是同為外籍生,為何陸生需自付全額保費,僑生、外生卻不用?我認為這才是不公平、歧視的所在;而就我的看法而言,同為外籍學生,應同樣自付全額保費。

3. 其他國家的留學生,也有被強制納入健康保險的情況

無論是統合主義的國家如德國,或是自由福利國家如美國,還是東方的福利國家如日本,留學生於該國唸書時都會被要求要保健康保險,只是所保的健康保險是國家保險,還是學校已經談好的商業保險的差別;因此,我國要求留學生在就學期間納入全民健保中,並非特例。本人認為,以全民健保作為留學生單一的健康保險選擇,對留學生來說較為單純,各方面的負擔也不算太大,不過本人也贊同葉先生最後所言,這次全民健保納保新制的決策還是有程序上的問題,缺乏利害關係人的參與討論,也許在近期進入院會要修法之際,可再做補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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