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階層土地所有關係」,乃是滿清統治台灣特有的制度,首先是依特權取得滿清政府墾照的「墾首」,他又稱為「大租戶」。他將輕易得來廣大的土地,劃分為幾個大地區,分別出租,租給「小租戶」又稱為「墾戶」。小租戶再將承租得來的土地再細分為小塊地,並轉租於更多數的農民稱為「現耕佃人」。
大租戶、小租戶、現耕佃人這就是滿清據台時期的特有三階層土地所有關係。也就是在同一塊的土地上,即發生了「大租戶」、「小租戶」、「現耕佃人」的三階層關係。
大租戶(墾首)對小租戶(墾戶)徵收永久性的一定租額,稱為「大租」。
「現耕佃人」是實際上從事於開荒和農業生產的現耕佃人(即台灣本地人),卻受著大租.小租.田賦的三重剝削。
大租戶
滿清據台時期在台灣的土地最高權利者,就是大租戶,又稱墾首。這是以滿清政府的公權力為後盾,成為外來特權階級,獲取大租權及大租的征收。大租戶的土地有達千甲以上,支配現耕佃人數百戶,每年從農業的收成「抽租一成」,而坐收龐大數量的租穀,有的養蓄私兵,且設置碉堡,其勢力竟有不亞於小諸侯。
時間的經過,自滿清中葉起,個個大租戶由於以下理由而漸趨衰落。
一. 大租戶缺乏和土地直接連繫為最大缺陷
二. 商品經濟逐漸發達而使大租戶漸趨沒落
三. 滿清官員任期裋而使特有關係逐漸喪失,自然權力也就流失。
四. 將大租權轉賣或典當,逐漸被小租戶掌握土地實權。
到了日本據台後,沒有住在台灣常住中國的大租戶放棄大租權。又住在台灣但未兼有小租權的大租戶紛紛逃回大陸,其餘的官莊、施侯大租田園等大租權被日本政府沒收。日本認為這種三階層土地所有是進步的障礙,也不恥這種土地所有者的方式,將所有的大租權全部都被日本政府所取消。
小租戶
小租戶即是向大租戶承租大片土地,再將土地細分轉租給實際工作的農民,也就是「現耕佃人」。 所以小租戶原本即居住在台灣並取得地方領袖的地位,當時稱為「頭人」。與地方關係密切,了解土地開發、農業生產為大租戶所器重,進一步為大租戶承辦有關土地的開拓.農耕.生產等而成為小租戶。
小租戶直接、緊密的控制著土地,每年向現耕佃人抽其農耕生產之七十至八十%的超高額小租,因此逐漸將財富集中,進入富戶,一旦有錢也就放棄直接農業耕作。
從另一方面來觀察,台灣的商品經濟自荷蘭時代即有商業經濟,當時的荷蘭人在台灣的生產是以外銷為導向的。到了滿清據台一七二五年(雍正三年)「台南三郊」即告成立,這種商業組織它所經營的商品更深入農村社會,因而成為農業生產的導向,又外銷的增加促使農業生產量(米.糖等)的增加。如此小租戶又進入成為農產品的代言人。一八四三年(道光二三年)配田賦由穀納制改為銀納制(請參閱p48郭光侯事件)的結果,又導致大租戶更加沒落。如此一個沒落,另一個興起,台灣社會整個的經濟發展和變革,每每有利於小租戶,使之愈來愈發財,小租戶進而收買或兼併大租權。成為實際上的大.小租土地所有者。不用言之成為了在農村社會統治領導者。
小租戶的成長後的發展有三。其中有成為放高利貸者,而魚肉赤貧的現耕佃人。另外的發展是從事製造業和商業買賣(製糖.製茶.製腦.開土壟間),開雜貨鋪等)。尚有一種是與都市的商人階級互相結合,所以小租戶、高利貸、商人構成三位一體。又小租戶是有能力任意處分土地(轉貸或買賣大小租權,更換現耕佃人)。
十八世紀中葉以後,來自外國尤其是歐美資本來台,外來的資本家來台就是要購買台灣產品如米、糖、樟腦等,所以小租戶就受到重視,成為收購外銷商品的重要一環,這樣小租戶在農村、莊堡的地位也極為鞏固。
如此小租戶在政治上,也開始擔任總理.莊正.董事那樣的職務。包辦地方行政,代行徵糧抽稅。
小租戶剝削現耕佃人無所不用其極,除了超額租穀之外尚有:
一.承租田地時先要繳「定額錢」,契約成立時再繳「磧地金」。
二、所謂「鐵租」(不論豐歉或風水之害,都得照納租額,不能減免)
三、「口頭契約」(小租戶能任意提昇租額,或隨時廢約起佃),甚至「水沖沙壓…田去糧存」。這種慘無人道的剝削手段一直沿傳至日本統治時代。
到了日本統治台灣的初期,大租權被日本政府淘汰後,小租戶終於成為相等於近代私法上的土地所有者地主,而存留於台灣社會,並居上層階級。
一九○四年(日本明治三十七年,光緒三十年)日本有一統計
大租戶約有 三萬八千人
小租戶約 三十萬人
現耕佃人(農戶) 七十五萬人。
兼有大小租的土地所有者之中,所謂「台灣五大地主」,即是
台北板橋.林本源 五千三○○甲,
阿罩霧.林獻堂 一千五○○甲,
新竹.何如藺 五○○甲,
台中新庄仔.吳鸞旂 八○○甲,
台中霧峰庄.林季昌 七○○甲。
現耕佃人
現耕佃人是指實施農業生產者,他們在滿清據台時是由從中國移民、偷渡來台者,尚有早先在荷蘭時代開拓者的後裔和鄭氏王朝時屯田兵卒的後身。這三者構成的「台灣本地人」,也就是開拓者社會(本地人社會)的成員。
在上述的大租戶、小租戶的制度下,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對台灣本地人的剝削。現耕佃人也就是台灣本地人,他們在生產上,率先踏進無人的原林曠野,而且單憑自力開荒從事農耕生產,但所開拓好的土地,反而為他人所佔,收成物也幾乎被奪光。造成貧困,現耕佃人終於起來反抗外來統治者。
在政治上他們又經常被冠上流氓.逃犯.盜賊.奸民等符號。屢屢赤手起來反抗外來的殖民統治者,不幸落敗,但是他們代代繼承了先人開拓者的精神,成為台灣社會發展的原動力,這種對大自然、對外來統治者的對抗傳統,一直流在台灣人的血液中,而沿傳到今日的台灣。
番大租
在北台灣由於漢人移居來的少,力量薄弱,大部份的土地仍在原住民的控制之下。在原住民所控制下的地方是不用繳稅,不理滿清政府的規定。所以移入該地區從事開荒的漢人得繳納「番大租」於頭目,才能直接從原住民承租土地,根本不需要滿清政府發給墾照,也不可能有漢人大租戶介入之餘地。在這裡又可看到滿清的國界是不及於當時所稱的「番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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