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清對國土的認定

墾滿清據台之初規劃行政地區並置府縣,它不過是形式上的行政措施而已,幾乎是有名無實。實際上滿清的直接統治權是南從下淡水溪沿邊,北至諸羅的小地區之外,其餘都是滿清行政所不能及的未開地區。
對未開發地區即未隸清國版圖。持有墾照的「墾首」,根本依附在政府公權力之下,但在滿清據台之初,公權力無法到達諸羅,鳳山縣令也不能前往所轄地區視事而寄居於台灣府城,所以當時的墾首無法行使其墾照所俱有的特權。
此時向大自然抗戰的就是不可能持有墾照的台灣本地人。
滿清統台的二百十三年間,並不是國土沒有擴張,國土擴張的條件是等待那個地區開發完成,而後軍隊開進那個地區,並設置衙門進駐官員,擁有墾照的人,此時發了大財,因為他是地主。為土地奉獻辛勤勞力的開拓者,睜眼看軍隊、污官成群而來,抽稅徵穀子。所以大部台灣土地的開發,都是農民的走先,滿清政府的「行政」才跟在後頭,最後,滿清乃實際的把該地區收歸在國土也就是「大清版圖」之內。
台灣開拓者在滿清的制度下,就被套上「盜墾」「私墾」等罪名,強佔了台灣本地人的田園。如此台灣人豈有不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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