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清及其文武官員,這樣橫行霸道的強佔了台灣的既墾田園,但是,這些既墾地從台灣全島看來,只不過是其中一小部份而已。有關土地真正的霸佔和管制,還是集中在其後的二百餘年之間,其餘的廣大原林曠野的開拓和所有。
滿清據台二百一十三年間,開拓好的田地擴至二○倍,約有六○萬甲(隱田算在內,人口也增加到十二倍,有了二五○萬人之眾。在這種社會經濟急速擴大發展的過程中,滿清政府也運用思考,如何將台灣人辛勤開發出來的土地據為己有,於是有一套極為特殊的方法。這就是:
一. 墾照
二. 國土的認定
三. 三階層的土地所有關係
有了以上配套的方法,就可以名正言順強奪台灣本地人的已開發的土地。為了滿清官員支配台灣土地,所造成的僅有的台灣殖民地式的土地制度,如此直接就成了阻礙了台灣社會發展。
滿清政府在當初,劫奪荷蘭人與鄭氏時代開拓好的土地之後,次之,就把除去這些既墾土地及原住民居住地區之外的未墾的廣大原林曠野,統歸於政府直接管制之下,不准台灣本地人擅自進出和開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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