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照就是對台灣土地開發的許可証。滿清的統治是採用禁止民間從事開發的方式,如果要開發土地就要有許可証,就是「墾照」。在康熙未年,把所謂「墾照」發給特定的人,准許在一定地區內墾殖拓地。
這種能獲得墾照的所謂「特定人」,是有所限制的。他們是:
一. 代表滿清政府權力來台的統治階級官員
二. 統治官員的親朋好友。
三. 滿清的退職文武官員。
四. 荷蘭時代的大小結首、鄭氏屬下的舊文武官員
五. 與滿清官員有勾結者。
他們只要知道何處的土地業已開發完成,即向滿清官員取得該地的墾照,如此取得墾照的人就擁有土地所有權,被稱為「墾首」。墾首是不費絲毫的勞力,而花了血汗的先民就要向有「墾照」的人租土地,繳稅金。如此不合理人民豈有看不出,這就是為貪官所設置的「墾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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